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9號聲請人 呂奇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182、15841號),本院執行羈押,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呂奇霖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後,業於100年7月15日裁定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在案,被告恰於本院為上揭裁定前提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業無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至被告現係因本院裁定停止羈押而釋放後,再為竊盜犯行所受另案羈押,自與本案不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