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9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號判決,就甲○○3次放火行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4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24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三罪嗣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479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日送監執行。茲甲○○於98年2月4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6年上訴字第2432號判決),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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