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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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3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