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5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3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