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送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貳萬柒仟零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拾
捌萬壹仟零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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