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626號聲請人 潘祥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松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667852、667854號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明確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許松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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