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81號上訴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被上訴人 陳吳素月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送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