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74號原告 劉友中 即可萊蒙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李煥熏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訴訟代理人 于增晧 訴訟代理人 洪靖亭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10
4年度簡字第174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案由之記載為「就業服務法事件」,應更正為「勞動基準法事件」;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記載「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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