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43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具以 李念慈 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查再審聲請人之訴狀,係由李念慈以代理人之資格蓋章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委任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宬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