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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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43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具以 李念慈 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查再審聲請人之訴狀,係由李念慈以代理人之資格蓋章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委任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