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