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三二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臺灣省菸酒公賣法定代理人 朱正雄 上訴人丑○○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被上訴人子○○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庚○○○癸○○壬○○己○○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朱正雄為上訴人兼被上訴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之法定代理人,輾轉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施顏祥 ,於八十九年五
月三十一日變更為 徐安旋 ,又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變更為朱正雄,有財政部函、令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一二二頁以下)。
茲朱正雄聲明輾轉承受,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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