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蘇隆惠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