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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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7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4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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