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下午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B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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