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163號

原告 陳羿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3,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本院乃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3月10日前補正,並於113年2月17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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