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70號

原告 林欣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文中孫文明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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