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61號
原告 潘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賢智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擴張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