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鍾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3,007元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76,623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