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1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鍾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3,007元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76,623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