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07號
原   告  陳廷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庚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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