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727號
原   告  熊伯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樓一薇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0,8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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