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愛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愛英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愛英因違反竊盜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8號判決拘役55日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張愛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18日20時20分│104年11月10日10時至11││││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3267號│104年度偵字第278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98號│104年度簡字第2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3日│104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98號│104年度簡字第2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7日│105年2月1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7094號│105年度執字第4426號(││││(刑期為106年2月1日│刑期為105年12月13日至││││至106年3月27日)│10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