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佳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佳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高佳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5年度原沙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高佳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6日21、22時│104年10月14日、15日間││││許(原聲請書載為104年│某時許(原聲請書誤載為││││8月16日,應予補充)│104年10月14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9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5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原沙簡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3日│105年3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105年度原沙簡字第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23日│105年4月2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248號│105年度執字第6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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