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02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98年度刑保字第29號)各乙紙存卷可稽。嗣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列印報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聯)、執行拘提屢拘不到報告書各乙份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