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賜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788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簡賜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依職權裁定送觀察勒戒並依評估結果裁定令為強制戒治後,同署檢察官聲請而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其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有上揭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聲請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上揭裁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茲被告上揭情形,依法應予免刑,本院爰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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