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債權人挹星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榮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俊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俊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黃俊憲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