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債權人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聖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賠償金額確認函所載,求償共計608,450元,每月還一萬伍仟元整,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二、債務人林聖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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