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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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曾益順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曾益順因被告甲○○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三八號),已由其繳納現金後,由本院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予以通緝,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