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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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鄉○○○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