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欽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28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 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先於民國108年7、8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路與民生東路附近之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以每包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價格,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橘子果汁粉約90至100包;復於同年10月初某日,在上揭酒店內,向該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以每包20
0元之價格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葡萄果汁粉100包,並以每公克1,300元價格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經警於108年10月23日17時20分許及同日17時5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先後至甲○○位於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住處及宜蘭縣○○鄉○○路○○○○號編號613號房間租屋處執行搜索,共扣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葡萄果汁粉63包(毛重共506.85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4.39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橘子果汁粉81包(毛重共349.49公克,第三級毒品驗前純質淨重約2.43公克)、愷他命粉末1包(毛重65.50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61.23公克)、愷他命粉末1瓶(毛重3.90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90公克)、愷他命粉末1包(毛重0.45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2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丸2顆、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疑似一粒眠1包(毛重30.2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1.04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粉末1包(毛重3.2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51公克)、K盤1個、卡片1張、分裝袋1批、電子磅秤1個及行動電話1支等物。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毒品初步鑑驗報單在卷可稽(偵5971號卷第33至55、57至63、65至75頁、偵628號卷第26至29頁),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經送檢驗後,亦驗出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1088009667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偵5971號卷第131至133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5項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而於109年7月15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原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為:「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修正後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修正後,其法定數量之下限趨嚴,然同時降低有期徒刑、罰金刑之法定刑最高刑度,本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係犯逾持有第三級毒品法定數量之罪,惟修正後之規定降低法定刑上限,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毒品對個人之身體健康及國家社會安全均有重大危害,竟為供已施用而購入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微,其行為實不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從事水產買賣、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孫子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毒品橘子果汁包81包(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及藥丸(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扣除取樣鑑驗用罄,驗後淨重均詳附表一所示,其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或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1088009667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偵5971號卷第131至13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等物,因與殘留第二級毒品成分無法離析,應視同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
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果汁粉、粉末、橘色物質等(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及扣除取樣用罄之計算式均詳附表二所示),經檢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成分,此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考(偵5971號卷第131至
133頁),是前揭附表二所示含第三級毒品之果汁包、粉末、橘色物質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等物,因與殘留第三級毒品成分無法離析,應視同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物品,難認與被告所犯本案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直接關聯,且皆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號│扣案物│毒品成分│鑑定書編號│驗後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計算式│備註││││││(公克)│(公克)│││├──┼────┼───────┼─────┼────┼──────┼──────────┼─────┤│1│橘子果汁│1.第二級毒品3,│2-1至2-81│243.3│2.43│243.83-0.53=243.3│「微量」係│││粉(81包│4-亞甲基雙氧│││││指純度未達│││,含包裝│甲基安非他命│││││1%,無法據│││袋)│2.微量第三級毒│││││以估算(總││││品硝甲西泮│││││)純質淨重││││3.微量第三級毒│││││。││││品 芬納西泮 ││││││├──┼────┼───────┼─────┼────┼──────┼──────────┤││2│藥丸1顆│1.微量第二級毒│B│0.3│純度未達1%無│0.84-0.54=0.3││││(破碎不│品甲基安非他│││法估算純質淨│││││完整藥錠│命│││重│││││)│2.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微量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4.微量第三級毒│││││││││品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重量合計│243.6│2.43│││└─────────────────────┴────┴──────┴──────────┴─────┘附表二:第三級毒品部分┌──┬────┬───────┬─────┬────┬──────┬──────────┬─────┐│編號│扣案物│毒品成分│鑑定書編號│驗後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計算式│備註│││(數量)│││(公克)│(公克)│││├──┼────┼───────┼─────┼────┼──────┼──────────┼─────┤│1│葡萄果汁│1.第三級毒品4-│1-1至1-63│439.29│4.39│439.99-0.7=439.29│「微量」係│││粉(63包│甲基甲基卡西│││││指純度未達│││,含包裝│酮│││││1%,無法據│││袋)│2.微量第三級毒│││││以估算(總││││品硝甲西泮│││││)純質淨重│├──┼────┼───────┼─────┼────┼──────┼──────────┤。││2│含愷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3-1│63│61.23│63.13-0.13=63││││之粉末1│命││││││││包(含外│││││││││包裝)│││││││├──┼────┼───────┼─────┼────┼──────┼──────────┤││3│含愷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3-2│0.82│0.9│0.92-0.1=0.82││││之粉末1│命││││││││瓶│││││││├──┼────┼───────┼─────┼────┼──────┼──────────┤││4│含愷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A│0.15│0.23│0.24-0.09=0.15││││之粉末1│命││││││││包(含外│││││││││包裝)│││││││├──┼────┼───────┼─────┼────┼──────┼──────────┤││5│含硝甲西│1.第三級毒品硝│C│26.02│1.04│26.2-0.18=26.02││││泮之橘色│甲西泮││││││││物質1包│2.微量第四級毒││││││││(含外包│品硝西泮││││││││裝)│││││││├──┼────┼───────┼─────┼────┼──────┼──────────┤││6│含甲苯基│第三級毒品甲苯│D│2.58│2.51│2.73-0.15=2.58││││乙基胺戊│基乙基胺戊酮││││││││酮之粉末│││││││││1包(含│││││││││外包裝)│││││││├──┴────┴───────┴─────┼────┼──────┼──────────┼─────┤│重量合計│531.86│70.3│││└─────────────────────┴────┴──────┴──────────┴─────┘附表三:其他扣案物部分(均不予沒收)┌──┬────────┐│編號│扣案物│├──┼────────┤│1│K盤1個│├──┼────────┤│2│卡片1張│├──┼────────┤│3│分裝袋1批│├──┼────────┤│4│電子磅秤1個│├──┼────────┤│5│行動電話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