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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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建德寺法定代理人 吳瑞基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萊恩 等二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不當得利之金額及計算方法,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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