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原告與被告鴻順興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80,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