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20號聲請人 陳輝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