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禎宏被告胡椏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禎宏、胡椏婷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王禎宏、胡椏婷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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