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錦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錦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錦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90184416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