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丙○○
乙○○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昆鴻 右原告訴請被告順天醫院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各依下述裁判費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應補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
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叁拾伍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應補繳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
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肆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應補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
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陸拾柒萬捌仟壹佰肆拾叁元,應補繳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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