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王來明 被告 潘芹雀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王令冠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