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一項第三款│├───────┼────────────┼─────────────┤│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間│││間二十三時二十分許│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二一四八│二一四八│├───┼───┼────────────┼─────────────┤││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案├─┼────────────┼─────────────┤│後││字│易│易│││號├─┼────────────┼─────────────┤│事││號│六三二│六三二││├─┼─┼────────────┼─────────────┤│實│判│年│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六│六│││期├─┼────────────┼─────────────┤│││日│二十一│二十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確│案├─┼────────────┼─────────────┤│││月│易│易││定│號├─┼────────────┼─────────────┤│││日│六三二│六三二││日├─┼─┼────────────┼─────────────┤││確│年│九十六│九十六││期│定├─┼────────────┼─────────────┤││日│月│六│六│││期├─┼────────────┼─────────────┤│││日│二十一│二十一│├───┴─┴─┼────────────┼─────────────┤│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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