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44號

聲請人NGUYENNGOCTHAI( 阮玉泰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品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其係越南移工,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定。

三、聲請人已向相對人王品琇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等事實,有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1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份為證,堪予認定。本院就聲請人於起訴狀所主張事實為形式上觀察,亦難遽認聲請人提起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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