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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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七八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告訴代理人甲○○具狀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委任狀、調解筆錄各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