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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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48號
原   告 山居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榮華
被   告  張林月霞
       李靜華
       王桂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林月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李靜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王桂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貳拾元由被告張林月霞負擔,新臺幣參佰陸
拾玖元由被告李靜華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壹元由被告王桂芝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均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91
年1月份起至99年6月份止,各積欠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期
間之管理費及金額未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張林月霞給付管理費新
臺幣(下同)85,260元、被告李靜華給付管理費34,160元、
被告王桂芝給付管理費14,000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99年8月27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區分所有權會議紀錄、建物謄本、大廈規約、住
戶欠繳管理費統計表、催告函、退件信封及民事裁定均影本
為證,且被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管理
費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44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門牌號碼│欠繳期間│積欠期數│總金額│利息起算日│
│││││x每期金額│(新臺幣)││
│││││(新臺幣)│││
├──┼────┼─────┼────────┼─────┼─────┼─────┤
│1│張林月霞│臺北市北投│91年1月至93年10│58期x1,470│85,260元│99年8月27│
○○○區○○路49│月;97年7月至12│元││日│
│││號5樓│月;98年1月至99││││
││││年6月││││
├──┼────┼─────┼────────┼─────┼─────┼─────┤
│2│李靜華│同上路49之│93年4月至93年12│61期x560元│34,160元│同上│
│││3號7樓│月;94年2月至8月││││
││││;95年6月至96年8││││
││││月;97年1月至99││││
││││年6月││││
├──┼────┼─────┼────────┼─────┼─────┼─────┤
│3│王桂芝│同上│91年3月至93年3月│25期x560元│14,000元│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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