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71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
被   告  張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國98年2月18日下午1時50分許,行經於台北市○○○路
○○○○號時,因倒車不慎而撞擊訴外人 許錦鳳 所有、原告所承
保、當時停止中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後,致系爭車輛受損。嗣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到場處理在案。原告承保系爭車輛受損,嗣以新台幣(下同
)26,517元修復(工資為7,905元、零件為18,612元),並
於理賠後蒙被保險人簽復賠款滿意書在卷。原告同時依保險
法第53條規定,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此,依保險法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26,517元,及自本件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11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發票、賠款同意書、行照
、駕照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表判、估價單、發票、賠款同意書、行照、駕照等為證,
並經本院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閱是件車禍資料到
院審酌,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員警所載
肇因研判:「第一當事人(即被告)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
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26,517元,由卷附發票觀之,工資為
7,905元、零件為18,612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
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
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
)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
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
日為94年12月,距肇事日期98年2月18日,應折舊3年3月
,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率為千分之369,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為
18,612元,扣除折舊後應為4,245元(00000-00000=
4245),加上工資7,905元,本件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
車禍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以12,150元為必要,逾此部分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12,150元,及自99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表: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18612×0.369×=6868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369=4334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369=2734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369×3/12
=431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14,367元(6868+4334+2734+431=
1436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