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鄭舒云 (即財團法人正隆關懷兒童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楊珮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正隆關懷兒童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正隆關懷兒童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第三條、第五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上午10時,經財團法人正隆關懷兒童基金會第三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檢具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改前之捐助章程、第三屆第1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冊、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法人登記書影本各1份,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裁定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正隆關懷兒童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第三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其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規定,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002263號函、財團法人正隆關懷兒童基金會捐助章程、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三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簿、法人登記書等影本為證,核其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規定之內容係為維持其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且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復無牴觸上開民法關於法人之相關規定,是以其聲請補充或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如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