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政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289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政任與 高政杰 原素不相識,雙方因被告與高政杰友人 王志浩 間之糾紛,於民國103年10月3日13時30分許,在被告之工作處所發生爭執,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被告與綽號「 阿牛 」及其他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前遇見高政杰及王志浩,雙方又起爭執,被告竟即與「阿牛」及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以徒手及裝有保特瓶飲料之塑膠袋毆打高政杰之頭部及身體,致高政杰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背挫傷、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高政杰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4年3月1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業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復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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