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上列原告對被告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80,142.71元,折合為新臺幣5,921,651元(依起訴日時即民國104年9月8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32.87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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