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蘇俊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富堅塑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虎│106年7月13日│182,201元│AD053173│││1│司│尾分行│││8││││ 王繡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