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上訴人向 光華
李至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 律師被上訴人 丁慶富
余國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向光華 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李至倫新臺幣壹萬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由上訴人向光華負擔百分之七十八、上訴人李至倫負擔百分之十六。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規定,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 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田財錄賴翊綺 (下逕稱其姓名)連帶給付上訴人向光華、李至倫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0萬元本息之判決。嗣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及賴翊綺提起上訴,嗣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審理時撤回對賴翊綺之上訴(見本院卷第275至276頁),此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伊等均係直銷公司之上下線關係,然被上訴人覬覦直銷之利益,且與伊發生金錢糾紛,於106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26日間,在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中以如附表二之侮辱及誹謗言詞妨害伊之名譽,經系爭群組成員陳肅肅於107年3月27日告知,伊等始知悉上情。伊等另向被上訴人提起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事自訴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自字第40號判決被上訴人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二審判決)被上訴人均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確定,且系爭刑事案件案件審理時,被上訴人均承認系爭群組內之對話係其等所為。被上訴人共同損害伊之名譽、侵害伊人格權情節重大,自應對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向光華、李至倫100萬元、20萬元本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㈡、㈢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李至倫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向光華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等是上訴人之下線,系爭群組內之成員則是兩造之下線而與上訴人有投資利益關係,系爭群組之成立目的與對話,均是因受上訴人詐騙受害的股東、會員們,群集討論溝通如何求償及討回公道之對話內容,伊等所述只是情緒言語,因投資被騙都要傾家蕩產了,且系爭群組成員都認識上訴人,並不會因附表二之言語而影響上訴人的社會地位,並無妨害上訴人之名譽。伊等所為縱有出言污辱亦非故意的,且於系爭刑事案件中已經承認在系爭群組所說的情緒言語,是不妥當的。況上訴人於106年3月間在臺北市南京東路5段B1之翻轉咖啡廳,在人多勢眾之情形下,要求陳肅肅交出手機,供上訴人下載系爭群組裡的所有對話,並非陳肅肅自願提供的。上訴人對受害的善良股東、會員們求償提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先謊稱系爭群組對話為訴外人 陳慶隆 提供,又為自圓其謊而於起訴狀謊稱係經陳肅肅告知,倘若是陳肅肅提供,上訴人何以又於原審對陳肅肅提告,顯已自相矛盾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群組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乃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致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向光華、李至倫各100萬元、20萬元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
判例意旨參照)。又名譽係體現人性尊嚴及價值之重要人格法益,為受民、刑事法律保護之權利,此有民法第195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第311條規定意旨參照,是以當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而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之社會評價,是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
㈡查上訴人主張兩造及原審共同被告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
、田財錄、賴翊綺等人原係同屬美商奇瓦納有限公司(下稱奇瓦納公司)之傳銷會員中的上下線或同事關係,被上訴人於106年2月26日起成立名為「翻轉求償俱樂部」之系爭群組,先後由被上訴人或其他成員再邀請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田財錄、賴翊綺、 陳慶龍 等人加入該群組,且被上訴人有在該群組上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為該等文字內容等情,業經被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所不爭執,有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75號準備程序筆錄及系爭刑事二審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9至271頁、第299至319頁),並經調取新北地院107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㈢本件被上訴人於系爭群組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3、18至22言
論中,陸續以「狗」、「不要臉」、「敗類」、「垃圾」、「太監」、「病死豬」、「傳染豬瘟」、「三流騙子」、「下三濫俗辣」、「豬」、「毒蟲」、「獸性」、「畜牲」、「無賴」、「厚顏無恥」等字詞指涉並辱罵上訴人向光華,及以「癲痢 小黑 狗」、「狗」等字詞指涉及辱罵上訴人李至倫,衡諸一般社會通念,上開「豬」、「狗」、「無賴」、「畜牲」等均係有輕蔑、鄙視之意涵,依大多數民眾的認知,均能確定係貶低該被指涉者人格與社會評價,且被上訴人所為上開留言,乃系爭群組成員得以共見共聞,客觀足使遭指涉之上訴人感到難堪與屈辱,致貶抑其在社會上之評價,自屬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㈣至被上訴人辯稱:系爭群組為不公開,無法供第三人搜尋或
直接加入,屬於封閉領域,非不特定第三人得以見聞,伊等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惟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且不以行為人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被上訴人於系爭群組發表上開言論,雖系爭群組不公開,但系爭群組成員於加計被上訴人後共9人,業經被上訴人余國平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1頁),並有系爭群組聊天成員截圖畫面可參(見原審卷第17頁),故系爭群組內之成員均得以瀏覽觀看上開言論,已造成上訴人之名譽受損,故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實無足採。㈤另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經查,被上訴人就如附表二編號2、4至6、13至16所示內容指
摘上訴人向光華有黑道背景、以非法手段威脅恐嚇他人及購毒、施用毒品部分之言論,於客觀上確有使上訴人向光華名聲產生負面評價,足以損害其名譽甚明。又此等針對牽涉個人私德、品行與傳述者毫無利害相關之事件、傳聞,此等事務對於大眾而言,不具備公益性,僅因個人私德影響小群體間相互間之信任、交誼,對於小群體間之公益性亦甚低,自應適用對於名譽權保障最高的標準,要求行為人縱曾接觸相關資料、傳聞,亦不得利用不特定多數人成立之群組,結合嘲諷、謾罵,夾敘夾議式地任加傳述、指摘。被上訴人雖於系爭刑事案件提出上訴人李至倫及訴外人 吳時捷 涉犯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等判決書為憑(見新北地院107年度自字第40號影卷二第276至294頁),然此等判決內容均與上訴人向光華無關。此外,被上訴人復未提出證據資料,以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前揭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故縱被上訴人曾聽聞他人耳語而為上開言論,然其等既非經過善意篩選、查證,即任加評論、傳述,自難認被上訴人得以其已盡查證義務、上開言論為真實,而得阻卻其侵害上訴人向光華名譽權之違法性。
㈦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附表二所示言論,涉犯公然侮辱罪散
布文字誹謗為由,提出刑事自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判決「 林建宏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完成貳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余國平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完成貳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丁慶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完成貳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確定,有系爭刑事二審判決可參(見本院卷第299至319頁),益證被上訴人以附表二所示言論辱罵上訴人及誹謗上訴人向光華乙情為真實。故被上訴人於系爭群組接續以如附表二所示「狗」、「不要臉」、「敗類」、「垃圾」、「太監」、「病死豬」、「傳染豬瘟」、「三流騙子」、「下三濫俗辣」、「豬」、「毒蟲」、「獸性」、「畜牲」、「無賴」、「厚顏無恥」等字詞辱罵上訴人向光華,及以「癲痢小黑狗」、「狗」等字詞辱罵上訴人李至倫,及被上訴人指涉上訴人向光華有黑道背景、以非法手段威脅恐嚇他人、購毒、施用毒品部分等不實言論,行為關聯共同,並造成上訴人名譽受有損害,應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均應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㈧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而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經查,上訴人遭被上訴人於系爭群組內以附表二所示言語辱罵,及上訴人向光華遭被上訴人指涉不實之購毒、施用毒品、有黑道背景等內容,精神上自受有痛苦。而上訴人 陳明 上訴人向光華學歷為大學,從事傳銷業務,104年奇瓦那傳銷公司之獎金收入為210萬4,689元、105年為113萬0,107元、106年為1萬4,519元;上訴人李至倫學歷為大學,從事傳銷業務,104年奇瓦那傳銷公司之獎金收入為101萬6,375元、105年為49萬9,332元、106年為2,867元。奇瓦那公司於106年結束營業等情,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5至296頁);被上訴人丁慶富為大學畢業,106年間與上訴人向光華一同經營傳銷公司,105年間月薪約4萬元到5萬元,領3、4個月,106年初就離開傳銷公司,另以積蓄投資上訴人開設之翻轉咖啡廳,但血本無歸,105到107年間另兼任一個公益基金會無給職董事長職務,現在已經卸任。現從事弱電系統的維修,月薪約3到4萬元等語;被上訴人余國平為高中畢業,106年間與上訴人向光華一起經營傳銷公司,當時全職投入沒有收入,只有領過一次鑽石獎金20萬元,目前舉債經營小吃店1年多,但都虧本,且舉債度日等語;被上訴人林建宏為大專畢業,106年初就離開傳銷公司,106年4月前基本上是沒有收入,之後回到金融業才有固定收入,目前平均月薪大約6到7萬元等語,業經被上訴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78至279頁)。再者,上訴人向光華於106、107年度營利所得為934、0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及田賦共4筆、投資1筆,財產總額241萬8,320元;上訴人李至倫於106、107年度租賃、營利所得為7萬2,193元、4萬2,000元,名下有汽車2輛、投資2筆,財產總額15萬元;被上訴人丁慶富於106、107年度薪資、股利、租賃、利息及其他所得為48萬9,050元、26萬3,584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及田賦共4筆、汽車1輛、投資數筆,財產總額450萬0,030元;被上訴人余國平於106年度薪資、執行業務、其他所得為1萬6,284元,於107年度薪資所得為1,000元,名下無財產資料;被上訴人林建宏於106年度獎金、薪資所得為90萬4,933元,107年度執行業務、獎金、薪資及其他所得為189萬4,683元,名下有汽車1輛,無其他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另置放限閱卷)。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手段、動機,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系爭群組非對外公開,群組內之聊天成員非多,暨上訴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向光華、上訴人李至倫於請求精神慰撫金各以6萬元、1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
㈨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其性質上無確定之給付期限,而本件起訴狀分別於如附表一「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所示日期送達予被上訴人,則依前揭規定,上訴人得請求加計自上開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故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各加計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向光華、李至倫精神慰撫金各6萬元、1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永中附表一被上訴人利息起算日(民國)起訴狀繕本送達日送達證書余國平108年4月18日108年4月17日見原審卷第77頁丁慶富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6日見原審卷第225頁林建宏108年4月18日108年4月17日見原審卷第87頁附表二:
編號姓名時間內容頁數指涉內容及對象備註1余國平106年2月26日下午7時28分這個太監很好笑,每次和女下線小姐鬧翻(包含賴醫師),就說她們都愛他,有Line為證!往臉上貼金!美女怎會看上怪獸昵?原審卷第17頁以「太監」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2林建宏106年2月26日下午10時13分我跟他一年多,他威脅恐嚇過一堆人,但都是唬人的,再來,他說他有認識黑道的,我跟他旁邊一年,從來沒看過,他說的律師,這一年來我連影子都沒看過,你們不用相信這隻狗的任何話,他根本就很窮,之前在他旁邊,就偷偷聽到他跟小黑說他們快沒錢,叫小黑省點花,那個時候,我就開始懷疑了,真的是說謊不打草稿,不要臉的東西原審卷第19頁1、以「狗」、「不要臉」等字眼侮辱向光華;2、捏造向光華有黑道之背景,以此誹謗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3余國平106年2月27日下午12時8分病死(豬)和癩痢小黑(狗)KeK!原審卷第19頁分別以「病死豬」、「癩痢小黑狗」侮辱向光華、李至倫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4林建宏106年2月27日下午3時28分現在你們大家都知道那個垃圾根本沒有認識任何法律或者黑道關係的人了吧,他只會出一張嘴威脅恐嚇,或者上網抓一堆法律條文嚇人,但他完全沒有能力去做,真的是可憐又可悲的一個敗類原審卷第19頁1、以「敗類」、「垃圾」等字眼侮辱向光華2、捏造向光華有以非法手段威脅恐嚇他人之情形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5余國平106年2月27日下午3時31分Amy可能是這齣戲的最大苦主,兩邊都不討好! 何肖添 真是病死豬,傳染豬瘟給大家!原審卷第19頁以「病死豬」、「傳染豬瘟」等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6林建宏106年2月27日下午6時9分拿到錢之後,那個敗類會拿一張切結書給你簽,上面會寫你願意放棄所有的法律追溯權益,當然,他也會先威脅恐嚇你,那個敗類會說,今天我們一人退一步,你就算提告也不一定會贏,還會浪費很多時間和金錢,今天我和你一人賠一半,獎金12萬我給你六萬現金,你簽切結書,我錢馬上給你,不要的話,就法院見,不用再談了。基本上,有80%的人都會選擇拿一半的錢,這就是每一次那個垃圾都會沒事的原因,你們不要讓他得逞了。原審卷第21頁1、以「敗類」、「垃圾」等字眼侮辱向光華2、捏造向光華有以非法手段威脅恐嚇他人之情形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7余國平106年2月27日下午8時43分這個三流騙子、下三濫俗辣,快進豬籠了,還在唬哢?!原審卷第21頁以「三流騙子」、「下三濫俗辣」等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48丁慶富106年3月1日下午2時35分余老師收集的檔案資料,是這個無賴的罩門。原審卷第25頁以「無賴」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9林建宏106年3月1日下午6時10分真佩服那個敗類能夠講一大篇謊話卻臉不紅氣不喘的,真的是不要臉到極點原審卷第27頁以「敗類」、「不要臉到極點」等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10丁慶富106年3月5日下午9時6分厚顏無恥的今天又出招了!原審卷第29頁以「厚顏無恥」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三編號211余國平106年3月6日下午1時37分2017年,台灣詐騙(豬)(狗)二人組,最佳台詞:我的公司明訂沒有乾股,因為我完全不需要別人的資金?原審卷第29頁以「豬」、「狗」等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512余國平106年3月6日下午1時38分既然(拒絕)需要,那就把騙來的錢還人呀!原審卷第29頁13林建宏106年3月6日下午2時12分丁老師,他名下沒有任何動產或者不動產,所以他沒有財產可以脫產,您多慮了。加上那個敗類近年來騙來的錢,買毒品也花的差不多原審卷第29頁1、以「敗類」字眼侮辱向光華2、捏造向光華有購毒之情形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14余國平106年3月6日下午2時36分難怪牠在咖啡廳,三不五時就冒出牠對毒品有研究,植物性對身體無害!先進國家有些地方還設有免費吸毒站!台灣太落後!法令太落伍!原來牠每天精神那麼好,一張嘴呼累累沒停,就是靠毒品在撐!建宏,你知道牠吸什麼毒嗎?原審卷第29頁捏造向光華有施用毒品之狀況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115余國平106年3月6日下午2時45分我在監獄教毒品犯畫畫5年,只知道吸食大麻、海洛因的人會產生幻覺,我手上還有他們的圖。何肖添會幻想禿鷹集團、二台自動印鈔機、200億資產,……應該都是牠幻想出來的?!原審卷第29頁捏造向光華有施用毒品之狀況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216丁慶富106年3月6日下午3時13分難怪他一直在團隊中強調吸毒合法化的理論。原審卷第31頁捏造向光華有施用毒品之狀況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三編號317余國平106年3月6日下午3時23分公司的副總和教育長也要負責任。他/她們任由何假冒亞洲業務執行總顧問,公然在公司做威做武,唬得我們一再受騙!原審卷第31頁18余國平106年3月6日下午4時20分這隻病死(豬),什麼錢都要騙!原審卷第31頁以「病死豬」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619余國平106年3月6日下午6時47分我在監獄上課,9/10的毒虫都喪失人性,只有獸性,連親人都可以欺騙、搶奪,甚至殺死。原審卷第33頁以「毒蟲」、「獸性」等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720余國平106年3月6日下午6時58分牠不是領袖、是毒虫、病死豬!原審卷第33頁以「毒蟲」、「病死豬」等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821余國平106年3月7日下午2時47分騙子、毒虫的話、還是畜牲的話?!原審卷第35頁以「毒虫」、「畜牲」等字眼侮辱向光華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922余國平106年3月18日下午2時3分(豬)(狗)毒虫已失人性,不要對他們存一點善心,否則危害更大!原審卷第43頁分別以豬、狗、毒蟲等字眼侮辱向光華、李至倫即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0備註:系爭群組Line名稱及真實姓名對照表Line名稱真實姓名陳肅肅陳肅肅 田財祿 田財錄林建宏林建宏李依錦 李依錦大利哥 余國平 小叮噹 丁慶富michelle江孟惠fusun/翊綺賴翊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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