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宗國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六千五百九十四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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