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24號聲請人 吳何玉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並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