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122號
原告 王麟生
被告 林純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雙方當事人共同具狀聲請安排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122號
原告 王麟生
被告 林純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雙方當事人共同具狀聲請安排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