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122號

原告 王麟生

被告 林純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雙方當事人共同具狀聲請安排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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