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80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告 林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新臺幣)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96,403元
1.845%
自111年4月24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25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24日止
0.394%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