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8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告 林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新臺幣)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96,403元

1.845%

自111年4月24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25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24日止

0.394%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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